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天然災害準備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財務字第 10413005900號函修正發 布第9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各機關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時,除搶修、搶險、發放天然災害救助金
    及訂定開口契約應簽報縣長核准動支災害準備金數額後始可動支並於
    事後提報本會追認外,復建工程應先依「屏東縣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緊
    急搶修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辦理,其餘由本府各業
    務主管單位進行勘查,並提報本會審查通過後,再簽報縣長核定始可
    動支災害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