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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救護船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00049965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秘法字第282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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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0940230445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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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0960126348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5條、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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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00049965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八條
救護船工作人員四人、陪同醫護人員一人、傷病患或返鄉安寧者及棺木 火化護送家屬,每人均投保意外險新臺幣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