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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10420099701號令修正發 布第9條之1、第1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稅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3月30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秘法字第433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 條,並自88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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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10104876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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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10420099701號令修正發 布第9條之1、第1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九條之一
本縣境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其免徵期間依使 用牌照稅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修正]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