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公用財產變產置產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30123962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及第8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前項變產置產計畫草案,應由變產置產機關邀請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建設處、主計處、地政處等有關機關審查後報本府核定之。

八、變產置產計畫,經本府核定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變產計畫之執行:
        1.財產經管機關應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擬具變產置產計
          畫及出售清冊各三份,報請本府核定,由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辦
          理處分程序並送內政部查核。
        2.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於內政部核定後依法辦理估價出售事宜。
  (二)置產計畫之執行:
        1.財產經管機關應依核定之變產置產計畫,預算所需經費,編列
          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2.財產經管機關應於計畫核定後,洽請建設處設計編擬工程預算
          及發包施工。
        3.所需之土地由地政處辦理收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