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前項變產置產計畫草案,應由變產置產機關邀請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建設處、主計處、地政處等有關機關審查後報本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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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產置產計畫,經本府核定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變產計畫之執行:
1.財產經管機關應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擬具變產置產計
畫及出售清冊各三份,報請本府核定,由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辦
理處分程序並送內政部查核。
2.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於內政部核定後依法辦理估價出售事宜。
(二)置產計畫之執行:
1.財產經管機關應依核定之變產置產計畫,預算所需經費,編列
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2.財產經管機關應於計畫核定後,洽請建設處設計編擬工程預算
及發包施工。
3.所需之土地由地政處辦理收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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