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不動產經營及處理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東縣政府財政處府財產字第1040143643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縣有不動產之開發,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由管理單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公
        民營企業機構之開發。
  (二)委託方式:指由管理單位提供不動產,委託公民營企業機構,辦
        理整體開發。
  (三)信託方式:指由管理單位提供不動產,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
        發。
  (四)合作方式:指由管理單位、公民營企業機構、權利關係人或其他
        政府機關提供不動產、權利或資金,合作辦理整體開發。
  (五)其他方式:指由管理單位提供不動產,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整體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