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縣有不動產之開發,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設定地上權方式:指由管理單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將土地提供公 民營企業機構之開發。 (二)委託方式:指由管理單位提供不動產,委託公民營企業機構,辦 理整體開發。 (三)信託方式:指由管理單位提供不動產,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整體開 發。 (四)合作方式:指由管理單位、公民營企業機構、權利關係人或其他 政府機關提供不動產、權利或資金,合作辦理整體開發。 (五)其他方式:指由管理單位提供不動產,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整體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