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縣有不動產得辦理標租:
(一)可供建築之土地。
(二)閒置之非公用不動產,或不合其他承租要件,但經審查宜以標租
方式處理之非公用不動產。
(三)風景特定區或遊憩用地。
(四)森林遊樂區土地、建物或設施。
(五)交通場站土地、建物或設施。
(六)開發取得之不動產。
(七)其他經本府核准辦理標租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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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信投標人應繳納投標金額底價百分之十(計至千元)之押標金,限
用郵局匯票或各銀行支票(含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簽發
支票,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者)、銀
行本行本票、銀行保付支票。
保證金票券應為即期並以本府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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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租金繳納方式如下,由管理機關依實際需要擇定並簽報本府核定後
併同公告之:
(一)依繳款通知書向指定繳款處所繳納。
(二)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一次繳足。
(三)轉帳付款。
(四)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依次繳齊各期租金之支票或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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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契約期滿,應於期滿次日依公告規定時間點還本府,逾期未點還
本府者,以違約論,應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另追索相當於租金額
度之損害賠償。其有毀損情事或未清理完竣者,限期由承租人回
復原狀或清理,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清理完竣者,由本府代為執行
,所需費用如履約保證金無沒收情事者,由履約保證金扣抵之,
不足部分並得依法向承租人求償或向賠償義務人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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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標租不動產如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承租人負公共安全責
任,並依法辦理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與有關保險,所需費用由承
租人負擔,其未申辦和延遲申辦所生責任由承租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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