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30198255號函修正發布第 16點、第21點、第25點、第28點、及第30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六、出售房屋或基地,其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或標售公告指定有
      優先購買權者,應依規定先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次日
      起十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照讓售或得標價格承購,逾期不表示
      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前項優先購買權之認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申請讓售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所為「申請」視為要約,其申請手續
        如下:
      (一)填具「承購租用縣有房地申請書」或「承購租用縣有土地申
            請書」或「承購租用縣有畸零地申請書」或「承購租用縣有
            耕(養)地申請書」或「承購租用林地申請書」,其各種申
            請書格式另訂之。
      (二)附繳下列證件:
            1.原租約:原租約已檢送承辦單位在辦理換約中者,應檢送
              「收件收據」。
            2.繳租收據:申請當月份或當期之租金收據。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願繳納承購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並依本府計價後之價格
              按時繳納之承諾書。)
      (三)其他證明文件:
            1.申購人為現役軍人或退役軍人或軍人遺屬者,應檢送身份
              證明文件如補給證、退伍令、或撫恤證件影本。
            2.申購租用建地者,應檢送原租約及地上房屋所有權證件。
            3.申購已出售房屋之基地者,應檢送建築物附表或房屋所有
              權狀影本,或原管理單位發給之產權移轉證明書。
            4.申購畸零空地者,應依本縣「縣有畸零地處理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5.申購租用之畸零地者,應檢送原租約及地上建築物證明文
              件,其合併使用範圍內如有他人得有承購權時,另應檢附
              合併使用範圍內其餘所有權人承購權拋棄書及印鑑證明,
              或自為具結確與其他權利人達成協議,否則願負法律責任
              ,並經法院認證之具結書。
            6.申購租用之養地者,應檢送:
             (1)使用證明文件。
             (2)曾為特別改良請求扣除改良費之證明文件。
            7.申購租用之林地者,應檢送:
             (1)使用證明文件。
             (2)有關機關核准水土保持證件(非申辦者免送)。
            8.申購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者,應檢送使
              用證明文件或照片。
            9.申購專案核准讓售之房地產者,依照專案核定之書面通知
              內容辦理。
           10.依其他規定或管理單位認有必要繳驗之證明文件。
           11.申購專案核准讓售之房地者,依照專案核定之書面通知內
              容辦理。
        前項承購房地產,申請書內應註明「申請人所為之申請,係申請
        人所為之請求,無論出售機關曾否事前通知承購,均僅具有要約
        之效力,申請人不能據以為出售機關事前所發之通知即係已為承
        諾之表示。」
        第一項6、7各款所稱之證明書,指鄉鎮市公所、警察機關、或
        有關團體(農會漁會)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必要時得由出售機關
        逕行調查取證。第8款之使用證明文件,得由殯儀館出具證明。

二十五、申請讓售之房屋其基地如非縣有者,通知讓售前,應依土地法第
        一0四條規定,先行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基地所有權人
        放棄優先承購權時,再行通知申購人予以讓售。

二十八、標售房地,得視標的物金額高低,於開標前十至三十日公告之,
        其公告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售房地所在地、地段、地號、街路名稱、土地及建物面積
            與結構。
      (二)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三)標售房屋時,基地不屬縣有者,應載明基地權屬,標售基地
            時,房屋不屬縣有者,應載明房屋權屬,其有租賃關係或優
            先購買權者,應一併載明。
      (四)點交方式。
      (五)標售底價。
      (六)投標方式、期限及手續。
      (七)赴現場參觀日期與方式。
      (八)保證金金額及繳付日期與方式。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其他必要之公告事項。
      (十一)開標前出售機關得因需要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
              由主持人當場宣佈,投標人不得異議。
        前項公告應在本府全球資訊網網站公告,並由執行出售機關摘要
        公告內容在當地通行報紙最少刊載一天,且應於標售標的所在地
        豎立標示牌。

三十、投開標手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標人向執行出售機關免費索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封(
          投標單及標封得使用影本或本府全球資訊網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網頁所提供之標單封),並依規定填具投標單封。
    (二)投標人應繳納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元)之保證金,
          限用各銀行支票(含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簽發支
          票,委託其他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者)
          、銀行本行本票、銀行保付支票、或郵局之郵政匯票。
          保證金票券應為即期並以本府為受款人。
          將前述支票或本票或郵政匯票。連同填妥之投標單,妥予密封
          ,用掛號信件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
          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
          回。
    (三)凡投二標以上者,各標應分填寫投標單及分別繳付保證金,不
          得併填一張標單,並應一標一信封分別投寄,否則以無效標處
          理。
    (四)投標人得於開標時到場參觀開標。
    (五)開標時由執行出售機關會同監標人員至郵局領回投標信件,當
          眾點明、拆封,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
          含平底價)之最高價為得標。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主持人
          、監標人認定不合時,均作無效標論:
          1.不合本要點第二十九點之投標資格者。
          2.投標信封內有投標單而未附保證金者,或僅有保證金而無投
            標單者(當場不得補繳)。
          3.投標信封內所附保證金票據,票面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
            金票據不合規定者。
          4.填用非執行標售機關規定格式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者,或同
            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兩張以上投標單或同一標封內投寄兩
            標以上者。
          5.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者,或所填內容錯
            誤,或模糊不明,或漏填漏蓋印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
            辨認,或塗改挖補之處未加蓋印章者。
          6.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以外處所,或逕送執行標售機關
            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7.不依規定期限前寄達者。
          8.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9.所投標價低於標售公告底價者。
         10.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六)最高標價,如有兩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
          之,其餘者依序列為次高標。
    (七)得標人所繳保證金,保留抵繳部分價款外,其餘未得標及無效
          標者之保證金,於開標當日或翌日由原投標人於投標單內簽章
          (原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向主辦單位無息領回,如未
          當場領回者,由執行出售機關按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前述保證金由投標人委託他人具領者,除蓋用原投標單內所蓋
          相同之印章及受託人之印章外,並應繳驗投標人之身分證影本
          、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
    (八)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或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方式及期
          限表示承購並繳納價款且未於繳款期限前申請延期繳款並經本
          府核准者,其所繳保證金應沒入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