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30235402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之1、第11點、第11點之1、第15點、第16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7日臺東縣政府九十三府財產字第0933009883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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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臺東縣政府九十三府財產字第0933034821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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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 3月25日臺東縣政府94府財產字第0943009683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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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 5月20日臺東縣政府94府財產字第0943016740號函修正發布 第 3點至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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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098300696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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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 9月 2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0993034778號函修正發布第 13點及第16-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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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 9月13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0993036212號函修正發布第 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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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00160021號函修正發布 第9點、第11點、第13點、第15點及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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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10218291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第11點之1、第15點、第16點、第18點 、及第21點;新增第4點之1;刪除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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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20058056號函修正發布第 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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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 1030235402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之1、第11點、第11點之1、第15點、第16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之一、報廢動產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主計單位審核後,填具財產減損單,
        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
        對於非屬贈與、移撥、遺失及帳務調整等原因辦理減損之報廢動
        產,將由系統建置於臺東縣政府財產管理系統之報廢動產專區。
        報廢動產應透過臺東縣政府 e拍網公開拍賣,倘減損後未依規定
        期限內上網拍賣,將依「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
        作業考核獎懲原則」規定懲處相關人員。

十一、每一標案拍賣期程為五天。
      報廢動產拍賣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
      價八成續拍;重訂底價或降價後仍無人出價,得以第二拍底價八成
      續拍。惟拍賣底價不得低於二十五元。
      報廢動產經降價續拍或以底價下限出拍均無人出價者,管理機關得
      將物品登出,簽奉核准後以廢棄物自行處理,如有處理收入,應依
      法繳庫。

十一之一、決標應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得標人於受通知後五日內未繳款者,管理機關得以棄標論,物
          品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未於「臺東縣政府拍賣網使用規範」第十一點規定期限內繳款
          者,管理機關得以棄標論,物品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十五、拍賣案有逾期未領貨之情事,其管理機關請依「臺東縣政府拍賣網
      使用規範」第十三點規定完成程序後,物品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十六、報廢之動產經拍賣程序結案,將列入報廢動產專區拍賣結案案件;
      年度結束後將統計並依「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
      業考核獎懲原則」規定獎勵相關人員,報廢動產倘無法於拍賣網售
      出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