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臺東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20181843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及「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標準表」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採購各種辦公設備,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
    備標準表」(附表)規定辦理並由主管單位分級核定,教學設備得由
    本府教育處另定標準表簽請核定。
    未明列預算項目或未經主管機關(單位)核定且未列在「本府暨所屬
    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標準表」者,應擬定具體理由另行簽奉核准
    後辦理;單項單價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簽奉壹層核定
    。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標準表」得視實際需要每年檢
    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