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採購各種辦公設備,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 備標準表」(附表)規定辦理並由主管單位分級核定,教學設備得由 本府教育處另定標準表簽請核定。 未明列預算項目或未經主管機關(單位)核定且未列在「本府暨所屬 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標準表」者,應擬定具體理由另行簽奉核准 後辦理;單項單價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簽奉壹層核定 。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標準表」得視實際需要每年檢 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