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臺東縣政府府財務字第103011346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5點,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事務費性質之零星支出及旅運費為限,
    不得移作預算外之墊付或借支,其每筆支付限額為新臺幣五千元。

三、各機關學校零用金計算基準及最高限額,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財
    務管理科於年度開始前核定。

四、零用金領用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之零用金,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學校在核定限額範圍
        內,於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科目項下簽具付款憑單,送
        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庫款支付科(以下簡稱支付科)辦理撥
        付。
  (二)各機關學校領用零用金,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以便日後查核
        。

五、零用金保管方式如下:
  (一)為確保零用金安全,各機關學校可在當地縣庫代理(或代辦)金
        融機構設置「零用金專戶」,專供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項
        費款,如:零用金、水電費、電話費、短期薪餉、工資或其他給
        與等支出。
  (二)設立「零用金專戶」前,應先函請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核准後
        始得開戶,並於開戶後將戶名及帳號函知本府主計處及財政及經
        濟發展處。
  (三)專戶之簽證印鑑,應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主辦
        主(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簽章。
  (四)透過零用金專戶領回轉發之費款,於簽開付款憑單時,應以「機
        關或學校全銜」為受款人並註明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及帳號,由
        支付科以存帳或通匯方式存入各該零用金專戶。
  (五)各機關學校得在可領額定零用金範圍內依規定循環請撥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