纜線暫掛後,如遇政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更新改善 或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業者應依管理機關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管 道,並立即遷移纜線,同時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已 有之暫掛契約經管理機關之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使用費 。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之路段,禁止暫掛纜線,已掛設者,應於本府通知起 六個月內拆遷,逾期未拆除,管理機關得僱工逕予拆除,所需費用由業 者負擔或由未退還之未到期使用費或履約保證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