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8月20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073660B號令修正公布 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纜線暫掛後,如遇政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更新改善
  或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業者應依管理機關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管
  道,並立即遷移纜線,同時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已
  有之暫掛契約經管理機關之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使用費
  。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之路段,禁止暫掛纜線,已掛設者,應於本府通知起
  六個月內拆遷,逾期未拆除,管理機關得僱工逕予拆除,所需費用由業
  者負擔或由未退還之未到期使用費或履約保證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