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臺東縣政府計畫處府計核字第1020180292號函修正 名稱及第2點、第3點;並自102年9月25日生效(原名稱:臺東縣政府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綜理查核事宜;副召集人若干人(依工作性質指派),襄助召集人處
    理查核事宜,均由縣長指定高級人員兼任。置查核委員若干人,由縣
    長視需要就本府具有工程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外聘委員則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名單中
    依工程性質類別臨時遴聘之。
    另置規畫設計審查諮詢外聘委員若干人(依工作性質指派)協助辦理
    預算書圖審查等業務。
    參與案件審查諮詢委員,對於審查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完成審查後應繳回相關書面資料。
    前項本府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外聘委員每
    次出席費新台幣二千元,外縣(市)者得另行支給差旅費。

三、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人員中具有工程
    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
    ,並得視業務量聘約僱人員協助辦理查核小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