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綜理查核事宜;副召集人若干人(依工作性質指派),襄助召集人處
理查核事宜,均由縣長指定高級人員兼任。置查核委員若干人,由縣
長視需要就本府具有工程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外聘委員則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名單中
依工程性質類別臨時遴聘之。
另置規畫設計審查諮詢外聘委員若干人(依工作性質指派)協助辦理
預算書圖審查等業務。
參與案件審查諮詢委員,對於審查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完成審查後應繳回相關書面資料。
前項本府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外聘委員每
次出席費新台幣二千元,外縣(市)者得另行支給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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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人員中具有工程
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
,並得視業務量聘約僱人員協助辦理查核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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