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扶助費未用於照顧受扶助者,應暫停發放;暫停發放原因消滅後得 申請回復補助。 前項原因之消滅應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府調查訪視認定 之;必要時以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並由其申領之。
本辦法之補助應於每年度重新提出申請。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或接受職業訓練得延 長補助至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者。案家如已補列低收入戶戶籍遷出者,鄉鎮市 公所應即報本府備查。 三、案家如已補列低收入戶或戶籍遷出者,鄉(鎮、市)公所應即報本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