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3051006B號令修正發布 第 5條並增訂第 5條之 1條文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生活扶助費未用於照顧受扶助者,應暫停發放;暫停發放原因消滅後得
  申請回復補助。
  前項原因之消滅應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府調查訪視認定
  之;必要時以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並由其申領之。
  本辦法之補助應於每年度重新提出申請。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或接受職業訓練得延
      長補助至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補助原因消失者。案家如已補列低收入戶戶籍遷出者,鄉鎮市
      公所應即報本府備查。
  三、案家如已補列低收入戶或戶籍遷出者,鄉(鎮、市)公所應即報本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