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批次採取土石,除專案核准申購者優先於供料總量扣除外,其餘均採公
開標售方式辦理。
專案核准申購者分為二類如下:
一、直接供應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所需。
二、其它經本府專案核准。
公開標售之投標者資格分為三類如下:
一、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並設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
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項目代碼:B6)或砂石買賣商業登記(營
業項目代碼: F111090、 F211010)並設籍於本縣之公司或廠商。
三、具有砂石碎解洗選能力業者:辦妥商業(公司)登記,於開標前一日
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類及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基準」第
三點第一款及二款規定公布之廠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投標者應於投標時檢具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類及
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基準」第三點第一款及二款規定公布之廠商
委託加工、堆置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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