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造產興辦土石採取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民造字第 1040165752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六府民自字第0960100561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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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5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六府民自字第09601863560號令修 正發布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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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5條、第 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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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花蓮縣政府府民自字第 1000102664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3條、第5條、第14條條文;第 5條修正條文,溯及自99年8月5 日生效 (原名稱: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興辦土石採取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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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花蓮縣政府府民造字第1010193216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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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民造字第 1020111795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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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花蓮縣政府府民造字第 1030110879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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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民造字第 1040078854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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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花蓮縣政府府民造字第 1040139107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及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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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民造字第 1040165752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每批次採取土石,除專案核准申購者優先於供料總量扣除外,其餘均採公
開標售方式辦理。
專案核准申購者分為二類如下:
一、直接供應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所需。
二、其它經本府專案核准。
公開標售之投標者資格分為三類如下:
一、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並設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
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項目代碼:B6)或砂石買賣商業登記(營
    業項目代碼: F111090、 F211010)並設籍於本縣之公司或廠商。
三、具有砂石碎解洗選能力業者:辦妥商業(公司)登記,於開標前一日
    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類及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基準」第
    三點第一款及二款規定公布之廠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投標者應於投標時檢具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類及
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基準」第三點第一款及二款規定公布之廠商
委託加工、堆置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