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市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2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民自字第1000025294號函修正發布 第陸點、第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陸、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50,000元補助,撥付鄉鎮市公所納入預算處
    理,本項經費應以村里辦公處名義存入金融機構專戶為原則,惟各鄉
    鎮市村里辦公處無設立專戶者,以存入鄉鎮市公庫,且專款專用並依
    規定程序核實檢據核銷。年度結束時如有結餘款,應繳回縣府。村里
    基層工作經費執行完畢應將收支原始憑證裝訂成冊,併同經費支出明
    細表送交鄉鎮市公所依會計程序辦理轉帳。鄉鎮市公所應依村里辦公
    處每半年報表彙總累計表及執行情形表,並於每年 6月、12月之15日
    前報縣府核備,年度結束後應將結餘款繳回縣府公庫。
二、村里辦公處支付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應依「花蓮縣村里基層工作經費
    領款簽收簿」辦理。

捌、本修訂計畫業於 100年 2月 9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