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共造產公開標售土石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花蓮縣政府府民造字第 1040165752A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辦理河川疏濬採售分離計畫,其疏濬土石採多數平均價決標方式
    標售。
    得參與投標之投標者資格分為三類如下:
  (一)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並設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
        縣)。
  (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項目代碼:B6)或砂石買賣商業登記
        (營業項目代碼: F111090、 F211010)  並設籍於本縣之公司
        或廠商。
  (三)具有砂石碎解洗選能力業者:辦妥商業(公司)登記,於開標前
        一日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類及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
        基準」第三點第一款及二款規定公布之廠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投標者應於投標時檢具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
    類及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基準」第三點第一款及二款規定公
    布之廠商委託加工、堆置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