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辦理河川疏濬採售分離計畫,其疏濬土石採多數平均價決標方式
標售。
得參與投標之投標者資格分為三類如下:
(一)自然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並設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
縣)。
(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項目代碼:B6)或砂石買賣商業登記
(營業項目代碼: F111090、 F211010) 並設籍於本縣之公司
或廠商。
(三)具有砂石碎解洗選能力業者:辦妥商業(公司)登記,於開標前
一日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類及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
基準」第三點第一款及二款規定公布之廠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投標者應於投標時檢具屬經濟部礦務局依「第一
類及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現場認定基準」第三點第一款及二款規定公
布之廠商委託加工、堆置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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