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0990225675號函修正發布第 18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八、租金收解程序如下:
    (一)編製租約登記冊:
          1.依出租資料詳實記載。
          2.租賃情形有異動時,應隨時記入。
          3.租約登記冊視實際需要,定期換新,原冊換新後歸檔存查。
    (二)收租及填開繳款書方式:
          1.本府收租方式係採委託金融機構、農會或超商代收。
          2.本府填開之繳款書計四聯,第一聯為通知及收據聯、第二聯
            為存根聯(本聯報本府登錄備查)、第三聯為銷號聯(本聯
            報本府銷號憑據)、第四聯為存根聯(本聯由收款金融機構
            、農會或超商備查)。其繳款書格式由本府統一印製。
    (三)收繳紀錄:
          1.存根聯與銷號聯應由委託金融機構、農會或超商送本府並應
            逐日銷號。
          2.遇有溢繳租金時,應予發還或抵繳。
          3.繳款書應按月彙整保存七年。
    (四)結帳:
          1.依銷號聯解繳縣庫。
    (五)欠租催收:
          1.對於積欠租金達第十六點所訂之繳租期限達二期之租戶,應
            依下列步驟催收之:
           (1)於每期徵收租金同時催收歷年積欠之租金。
           (2)以公文催告,限期繳納,必要時並得以電話、人員訪問、
              明信片等方式為之。
           (3)以雙掛號函件催告。
           (4)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5)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2.欠租金額較大,確實無力一次繳清者,得於加計違約金後,
            比照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准予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