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通知讓售繳款時間及逾期繳款,依下列辦理: (一)本府應於核定讓售價格十日內通知承購人繳款。 (二)繳款時間,限於承購人接到繳款通知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 清,如逾期不繳款承購者,註銷承購案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