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花蓮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30043568號函修正發布第 23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三、通知讓售繳款時間及逾期繳款,依下列辦理:
      (一)本府應於核定讓售價格十日內通知承購人繳款。
      (二)繳款時間,限於承購人接到繳款通知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
            清,如逾期不繳款承購者,註銷承購案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