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兼任之 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