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產業回饋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花蓮縣政府府財務字第1040083635B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7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兼任之
    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