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作業事項規範暨作業流程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花蓮縣政府府建管字第1040099147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第8點、第14點(原名稱:花蓮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 項規範暨作業流程圖)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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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
    業技術團體。

八、審查機構查核圖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
        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十四、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規定,並得由審查機構於依本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訂定作業事項中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