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 業技術團體。
八、審查機構查核圖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 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十四、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規定,並得由審查機構於依本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訂定作業事項中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