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 更作業程序,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 的,特設「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以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行研處)為受理 之單一窗口。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研處業務科科長兼任之,另置幹事 一至三人,由本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派兼之,辦理本小組之幕僚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