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 1點、第 5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
    更作業程序,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
    的,特設「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審議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以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行研處)為受理
    之單一窗口。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研處業務科科長兼任之,另置幹事
    一至三人,由本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派兼之,辦理本小組之幕僚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