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整合教學資源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 1點、第 3點、第 6點、第 8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
    級學校)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提供亟需學校使用及促進學校財物物
    盡其用,避免閒置浪費教學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三、為統籌督導推動各級學校教學資源整合工作,教育處得設整合教學資
    源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除由教育處處長兼
    任召集人,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兼任之:
  (一)教育處督學四人。
  (二)教育處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五人。

六、教學資源撥交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小組應於各級學校完成登載後十五日內就各校登載資料,審查
        認定供需相符者,公告於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網站上,並由供需學
        校辦理財產撥交手續。
  (二)需求學校聯絡提供資源學校,攜帶教學資源移交證明書一式三份
        至該校,確認資源無誤後,由提供資源學校核章留存一份黏貼於
        財產目錄,餘二份由需求學校連同設備攜回。
  (三)需求學校將設備攜回後,須於該設備黏貼教學資源來源說明表,
        並將一份教學資源移交證明書送交教育處存檔備查。

八、整合教學資源運用小組應定期檢討各校教學資源交流實施成效,經查
    明學校有閒置教學資源未提供他校使用情形者,列入經費補助及年終
    考核參考;實施成效績優者,由教育處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