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委託花蓮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作業,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並備妥學校委託書(如附表),函報教育處
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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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處辦理各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依國中、國小及幼稚園分別成立
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辦理。
各委員會由教育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副處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其組
織成員11至17人,由主任委員就相關學校人員聘任之。
各項試務委員由各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後,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甄選事務工作得委託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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