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花蓮縣政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2點、第 3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花蓮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委託花蓮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作業,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並備妥學校委託書(如附表),函報教育處
    核辦。

三、教育處辦理各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依國中、國小及幼稚園分別成立
    聯合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辦理。
    各委員會由教育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副處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其組
    織成員11至17人,由主任委員就相關學校人員聘任之。
    各項試務委員由各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後,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甄選事務工作得委託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