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4月 2日花蓮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90052256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第 3點、第 5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目的:
  (一)發現校長行政領導表現的優劣、得失及其原因,及時協助校長改
        進,以提高校長辦學績效,並可就校長行政領導表現的弱點,提
        供校長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計畫,以促進其專業成長。
  (二)評估校長辦學的績效,以便作為遴派、遷調、續任、獎懲、淘汰
        等依據,藉以促進教育革新與進步,及提升學校的績效及品質。

三、評鑑對象: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縣立體育實驗高中等校長任期屆滿
    及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有意願參加遴選者之學校校長或本府教育
    處(以下簡稱教育處)指定者。

五、評鑑委員由教育處處長聘請學有專長之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教
    師、家長或退休校長擔任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十、評鑑所得各種資訊提供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為遴選校
    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