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 9點、第11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時數採計原則如下:
(一)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每 1學年須至少進修30小時。
(二)曠課不核予研習時數,遲到早退逾10分鐘者以曠課論。單次研習曠
      課或請假逾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次研習不核予時數。
(三)進修學位之學分不得併計研習時數。
(四)研習期間如經查有不實情事者,該項目研習時數不予採認,並由教
      育處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十一、教師每學年之進修研習時數,應符合最低時數之要求,並於每學年
      末提交研習證明,由所屬學校教務處會同人事室共同檢核,檢核結
      果列入學校績效考核依據及教師成績考核參考,並於每年 9月30日
      前報教育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