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時數採計原則如下:
(一)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每 1學年須至少進修30小時。
(二)曠課不核予研習時數,遲到早退逾10分鐘者以曠課論。單次研習曠
課或請假逾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次研習不核予時數。
(三)進修學位之學分不得併計研習時數。
(四)研習期間如經查有不實情事者,該項目研習時數不予採認,並由教
育處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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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師每學年之進修研習時數,應符合最低時數之要求,並於每學年
末提交研習證明,由所屬學校教務處會同人事室共同檢核,檢核結
果列入學校績效考核依據及教師成績考核參考,並於每年 9月30日
前報教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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