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校申請設立體育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定設立計畫報本府審查,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緣起。
2.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及工作小組。
3.發展運動之種類。
4.發展種類之訓練場地、設備及器材,或其替代方案。
5.學生來源。
6.招生方式及員額。
7.師資及教練。
8.課程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核等項目
。
9.培訓及參賽計畫。
10.生活及課業輔導計畫,應包括住宿、膳食安排,課業、升學及
生活輔導等項目。
11.經費來源。
12.適應不良學生之輔導計畫。
13.獎勵措施。
14.未來展望。
15.其他相關事項。
(二)由教育處組成體育班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後並至申請學校實地
複核,審查報告由教育處簽請縣長核定後,准駁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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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育處得視實際需要組成訪視小組赴各校實施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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