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體育班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12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校申請設立體育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定設立計畫報本府審查,並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緣起。
        2.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及工作小組。
        3.發展運動之種類。
        4.發展種類之訓練場地、設備及器材,或其替代方案。
        5.學生來源。
        6.招生方式及員額。
        7.師資及教練。
        8.課程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核等項目
          。
        9.培訓及參賽計畫。
       10.生活及課業輔導計畫,應包括住宿、膳食安排,課業、升學及
          生活輔導等項目。
       11.經費來源。
       12.適應不良學生之輔導計畫。
       13.獎勵措施。
       14.未來展望。
       15.其他相關事項。
  (二)由教育處組成體育班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後並至申請學校實地
        複核,審查報告由教育處簽請縣長核定後,准駁其申請。

十二、教育處得視實際需要組成訪視小組赴各校實施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