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課程規劃內容:
(一)各校得視學生之實際需求依下列內容妥為設計規劃:
1.學習輔導。
2.藝文活動。
3.科學活動。
4.童軍活動。
5.康樂活動。
6.多元文化體驗活動。
7.其他有助學生各學習領域之相關活動。
(二)教學應力求適性化、生活化、活潑化及多元化。
(三)學習輔導以複習舊教材為主或視學生需要酌量編選補充教材,印
發講義應用;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四)各校因家長提出留校自習之需求者,得開放部分教室或圖書室供
學生自修,並應留有家長或人員在場督導,以維護學生安全;留
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上課、不考試、不收費(但學校經
費不足支應增加之費用者,經本府核准後得酌收水電費或行政費
)之規定。
(五)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課後學習輔導活動及學藝活動;在校內
資源不足情況下,亦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
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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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費得以月或學期為單位並依下列標準收繳:
(一)每位學生繳交費用(小數點無條件捨去)上限:
1.國中:新臺幣(下同)450元×授課總節數÷0.7÷學生數。
2.國小:320元×授課總節數÷0.7÷學生數。
(二)學校得另行訂定低於上限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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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費用支出包括教師、外聘人員鐘點費及行政雜支,不得用於輔導及學
藝活動以外用途,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外聘人員鐘點費支出以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倘收費
不敷使用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行政人員若無授課事實,不
得支領鐘點費。
(二)鐘點費支給標準為國中每節以450元為上限,國小每節以320元為
上限。
(三)行政費以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國中每節行政費約 192元,
450÷0.7-450≒192;國小每節行政費約137元,320÷0.7-320≒
137)。水電費不得超過總行政費的百分之十。
(四)其他行政費除作為印刷紙張、講義、油墨、碳粉、生活輔導費及
雜支等費用外,實際留校協助之工作人員,亦得覈實酌給加班費
,加班費支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每班所設置之生活輔導教師
之生活輔導費,於寒暑假期間,每班每週最高得支付 500元整。
(五)各校辦理課後學習輔導或寒暑假學藝活動不得納入收費三(四)
聯單強制收費,並應授足收費節數,倘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參
加者,退費規定如下:
┌───────────────────┬───────┐
│退費時間 │退費標準 │
├───────────────────┼───────┤
│一、繳費後上課前。 │全額退還。 │
├───────────────────┼───────┤
│二、上課後未逾總授課節數三分之一。 │退還三分之二。│
├───────────────────┼───────┤
│三、上課後逾總授課節數三分之一,未逾學│退還三分之一。│
│ 期三分之二。 │ │
├───────────────────┼───────┤
│四、上課後逾總授課節數三分之二。 │不退費。 │
├───────────────────┴───────┤
│備註: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未參│
│加課程日期為基準。 │
└───────────────────────────┘
(六)低收入戶學生及家境清寒學生之減免費用,由學校另行訂定。
(七)各項收支項目均應依一般會計手續規定辦理,各校應以代收代付
納入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如有結餘款,應本取之於學生,用
之於學生之原則,充實與教學活動相關之教材、物品,並於課程
結束該年度支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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