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課後學習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12月25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六府教學字第09601837390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至第6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課程規劃內容:
 (一)各校得視學生之實際需求依下列內容妥為設計規劃:
    1.學習輔導。
    2.藝文活動。
    3.科學活動。
    4.童軍活動。
    5.康樂活動。
    6.多元文化體驗活動。
    7.其他有助學生各學習領域之相關活動。
 (二)教學應力求適性化、生活化、活潑化及多元化。
 (三)學習輔導以複習舊教材為主或視學生需要酌量編選補充教材,印
    發講義應用;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四)各校因家長提出留校自習之需求者,得開放部分教室或圖書室供
    學生自修,並應留有家長或人員在場督導,以維護學生安全;留
    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上課、不考試、不收費(但學校經
    費不足支應增加之費用者,經本府核准後得酌收水電費或行政費
    )之規定。
 (五)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課後學習輔導活動及學藝活動;在校內
    資源不足情況下,亦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
    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五、收費得以月或學期為單位並依下列標準收繳:
 (一)每位學生繳交費用(小數點無條件捨去)上限:
    1.國中:新臺幣(下同)450元×授課總節數÷0.7÷學生數。
    2.國小:320元×授課總節數÷0.7÷學生數。
 (二)學校得另行訂定低於上限之收費標準。

六、費用支出包括教師、外聘人員鐘點費及行政雜支,不得用於輔導及學
  藝活動以外用途,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外聘人員鐘點費支出以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倘收費
    不敷使用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行政人員若無授課事實,不
    得支領鐘點費。
 (二)鐘點費支給標準為國中每節以450元為上限,國小每節以320元為
        上限。
 (三)行政費以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國中每節行政費約 192元,
        450÷0.7-450≒192;國小每節行政費約137元,320÷0.7-320≒
        137)。水電費不得超過總行政費的百分之十。
 (四)其他行政費除作為印刷紙張、講義、油墨、碳粉、生活輔導費及
    雜支等費用外,實際留校協助之工作人員,亦得覈實酌給加班費
    ,加班費支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每班所設置之生活輔導教師
    之生活輔導費,於寒暑假期間,每班每週最高得支付 500元整。
  (五)各校辦理課後學習輔導或寒暑假學藝活動不得納入收費三(四)
        聯單強制收費,並應授足收費節數,倘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參
        加者,退費規定如下:
      ┌───────────────────┬───────┐
      │退費時間                              │退費標準      │
      ├───────────────────┼───────┤
      │一、繳費後上課前。                    │全額退還。    │
      ├───────────────────┼───────┤
      │二、上課後未逾總授課節數三分之一。    │退還三分之二。│
      ├───────────────────┼───────┤
      │三、上課後逾總授課節數三分之一,未逾學│退還三分之一。│
      │    期三分之二。                      │              │
      ├───────────────────┼───────┤
      │四、上課後逾總授課節數三分之二。      │不退費。      │
      ├───────────────────┴───────┤
      │備註: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未參│
      │加課程日期為基準。                                    │
      └───────────────────────────┘
  (六)低收入戶學生及家境清寒學生之減免費用,由學校另行訂定。
  (七)各項收支項目均應依一般會計手續規定辦理,各校應以代收代付
        納入專戶儲存,並專款專用;如有結餘款,應本取之於學生,用
        之於學生之原則,充實與教學活動相關之教材、物品,並於課程
        結束該年度支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