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委員 7人至11人,由召集人就本府相關處(局)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之,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
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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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委員會下設評鑑工作小組,其組別及各組人數由評鑑委員會議決
定之。
各評鑑工作小組分別置組長一人,處理各組相關事宜,幹事一人,襄
助組長處理評鑑事宜,以上人員由召集人就教育處相關人員派兼之。
工作小組人員得依規定支給膳雜及交通等費用,所需費用由教育處預
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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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項目、方式、評分百分比及日程,經評鑑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由教育處於花蓮縣教育網路中心公告,並交由評鑑工作小組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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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小組評鑑結果應提報評鑑委員會審議後,由教育處於花蓮縣教育
網路中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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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處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成立評鑑委
員會,並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鑑工作。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委託所需費用由教育處預算
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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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次日起15日內,向教
育處提出書面申復,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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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育處受理學校申復,應於收函(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準)次日起20
日內召開評鑑委員會議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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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育經費評鑑結果獎懲如下:
優等:九十分(含)以上,校長、相關人員(含校長每校至多 5人
)各嘉獎二次。
甲等:八十分(含)以上,校長、相關人員(含校長每校至多 5人
)各嘉獎一次。
乙等:七十分(含)以上至七十九(含)分以下,不予敘獎。
丙等:六十分(含)以上至六十九分(含)以下,書面糾正學校。
丁等:五十九分(含)以下,校長、相關人員申誡乙次,並應於規
定時間內提改善計畫,陳報教育處核備。
私立學校之評鑑除依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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