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 5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設班方式:
  (一)申請設班:擬申請設立資源班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份擬定設班
        計畫送交教育處彙整,經審核通過後於隔年設立。
  (二)資源班學生人數:國中每班十五至三十人,國小每班十至二十人
        為原則。
  (三)學生來源:
        1.由鑑輔會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
          準」鑑定並予適當安置。
        2.其他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有特殊需求之學生,應召
          開個案研討會議後,通報鑑輔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