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免及補助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
之就學費用,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及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
減免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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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讀本縣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
士子女,具有學籍及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
額未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二十萬元者,得申請減免或補助就學
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
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本府教育處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
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家庭成員具國民中學、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或軍人身分者,
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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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縣立高中職就學費用減免基準如附表一。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就學費用補助基準如附表二。
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起,前項第二款停止適用,補助基準修正如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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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就學費用減免及補助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就學費用減免或補助之申請程序,由學生、學生家長或導師填具
申請表一份(如附表四)並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
查無訛後,由學校檢附申請人相關證件、印領清冊(如附表五)
及領據(如附表六)(加蓋關防)各一份並備文送本府教育處審
核。
(二)前項申請人應檢附證件內容如下: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
明文件。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最
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止;第二學期自二
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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