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 調用期滿有延長調用期間必要且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 調用期間最長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 調用教師返回學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再被調用。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府另訂補充規定或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