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花蓮縣政府府教學字第 1050212722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4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調用 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
    調用期滿有延長調用期間必要且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
    調用期間最長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
    調用教師返回學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再被調用。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府另訂補充規定或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