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中 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縣立高中職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就學費 用,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訂定本要點。
五、就學費用之減免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縣立高中職減免標準為: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百分之六十;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 學費用全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補助標準為: 中低收入戶學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低收入戶學生補 助八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