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教終字第 1050031886B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7點,自105年2月1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家庭教
    育中心主任兼任,並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下列人員
    共同組成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學校代表。
  (三)家長代表。
  (四)原住民代表。
  (五)弱勢族群代表。
  (六)本府各局處代表。
  (七)其他機關、團體(機構) 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主
    任委員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出缺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