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花蓮縣政府府教課字第1120222536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第7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社團活動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
    其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
          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
            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直轄市)級、縣(市)級、公開之能力
            檢(核)或鑑別證書或比賽前三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
    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第二款
    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應經學校社
    團委員會審查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
    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七、外聘師資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
          條規定處罰。
    (四)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項
          之情形。
    外聘師資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查詢。

九、經費收支:
    (一)學校社團活動經費本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
          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收費項目得包含講義教材
          費、學習材料費、活動指導費等,且以「代收代付」方式,納
          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二)活動指導費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
          於百分之七十。
    (三)行政費支用範圍
          1.材料費:與教學有關材料。
          2.業務費:加(值)班費、誤餐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
            刷費、水電費及其他與課後社團活動有關費用。加(值)班
            費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
          3.設備費及維護費:與課後社團教學有關的設備。
    (四)社團聘請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如下︰
          1.內聘教師︰
           (1)上班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三百三十六元,國民中學
              每節新臺幣三百七十八元,高級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二十
              元。
           (2)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跨越上、下班時間:分別依上、下班時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
           (4)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外聘教師︰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國樂、西洋管弦樂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
            基準表規定,每節以不超過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為限。
    (五)助教鐘點費以該課後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
    (六)社團上課時間國小每節為四十分鐘,國中每節為四十五分鐘。
    (七)社團活動收費計算公式:鐘點費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零點七再
          除以學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