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團活動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
其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
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
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直轄市)級、縣(市)級、公開之能力
檢(核)或鑑別證書或比賽前三名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
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第二款
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應經學校社
團委員會審查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
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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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聘師資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得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
條規定處罰。
(四)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項
之情形。
外聘師資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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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收支:
(一)學校社團活動經費本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
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收費項目得包含講義教材
費、學習材料費、活動指導費等,且以「代收代付」方式,納
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二)活動指導費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
於百分之七十。
(三)行政費支用範圍
1.材料費:與教學有關材料。
2.業務費:加(值)班費、誤餐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
刷費、水電費及其他與課後社團活動有關費用。加(值)班
費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人員為限。
3.設備費及維護費:與課後社團教學有關的設備。
(四)社團聘請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如下︰
1.內聘教師︰
(1)上班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三百三十六元,國民中學
每節新臺幣三百七十八元,高級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二十
元。
(2)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跨越上、下班時間:分別依上、下班時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
(4)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外聘教師︰每節最高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3.國樂、西洋管弦樂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
基準表規定,每節以不超過新臺幣七百九十五元為限。
(五)助教鐘點費以該課後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
(六)社團上課時間國小每節為四十分鐘,國中每節為四十五分鐘。
(七)社團活動收費計算公式:鐘點費乘以服務總節數除以零點七再
除以學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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