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3點、第 7點、第 8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11至13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1人,由社
    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單位指定相關人員兼任:
  (一)社會處(勞政、婦幼)。
  (二)教育處。
  (三)原住民行政處。
  (四)財政處。
  (五)城鄉發展處。
  (六)花蓮縣警察局。
  (七)花蓮縣衛生局。
  (八)花蓮縣就業服務站。

七、本小組之幕僚行政業務,由社會處負責;本小組決議事項及對外行文
    ,均以本府名義為之並分送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