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11至13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1人,由社 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單位指定相關人員兼任: (一)社會處(勞政、婦幼)。 (二)教育處。 (三)原住民行政處。 (四)財政處。 (五)城鄉發展處。 (六)花蓮縣警察局。 (七)花蓮縣衛生局。 (八)花蓮縣就業服務站。
七、本小組之幕僚行政業務,由社會處負責;本小組決議事項及對外行文 ,均以本府名義為之並分送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