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 6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
    (兼)之:
  (一)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六人。
  (二)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一人。
  (三)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二人。
  (四)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小組幕僚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會處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