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款按申請人前一年實際繳交利息總額覈實一次補助。但最高以新
臺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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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備妥下列書表及證
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
(五)土地及建物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房屋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前一年貸款明細影
本。
(七)貸款餘額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如附件二)。
(八)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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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前一年購屋貸款利
息繳款證明書及收據,均為正本(如附件三)送本府審核,審核通過
者,逕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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