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7月26日花蓮縣政府府社福字第0990113260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第 6點、第 8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款按申請人前一年實際繳交利息總額覈實一次補助。但最高以新
    臺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六、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備妥下列書表及證
    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人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
  (五)土地及建物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房屋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前一年貸款明細影
        本。
  (七)貸款餘額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如附件二)。
  (八)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八、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前一年購屋貸款利
    息繳款證明書及收據,均為正本(如附件三)送本府審核,審核通過
    者,逕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