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服勤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2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工作注意事項:(列入考核項目)
  (一)按時到班,不遲到,不早退。如遇有不克值班時請事先請假,並
        自行覓妥隊員代理值班。
  (二)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超過三次未按時值班者,經評議後,應退出
        志工隊。
  (三)年度內請假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即暫時退出志工行列,俟新召
        募新志工時重新歸隊。
  (四)注意服裝儀容,不可奇裝異服、穿著拖鞋、短褲等。值班背心及
        工作證按規定穿著佩掛。
  (五)值班期間請面帶微笑,以愛心為出發點,常說「請、謝謝、對不
        起」。不從事推銷、營利、傳教等與服務無關之工作。
  (六)值班時間不可大聲喧嘩聊天、吸煙、用餐、吃零食、打瞌睡,不
        得帶伴(含幼兒)值班。
  (七)志工相關之訊息統一由社會處「志工通報」中,公佈於「志願服
        務專區」網站,不容私下散播不實消息,影響志工團隊精神及士
        氣。
  (八)報名參加受訓,無故未到訓者,一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九)在職訓練(職前講習)及隊員大會二次未參加者,次月起不列入
        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