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門禁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 3點、第 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通行辦法:
  (一)為有效控管識別磁卡數量,各(處)局酌量發給,各處(局)應
        視實際需要自行調配予處(局)人員使用。
  (二)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假日:全日管制。

四、本府員工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門禁管制,違反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簽
    請議處:
  (一)員工應熟練保全系統之操作,以維護保全系統正常運作。
  (二)各辦公室平日最後一位下班或於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假日加班者,於離去時,必須啟動保全系統。
  (三)值夜人員於夜間九時三十分值勤完畢前應檢查府內是否尚有同仁
        加班,如仍有同仁加班,應登錄其單位、姓名於值勤紀錄簿,並
        告知離開時應於紀錄簿內簽註離開時間,最後離開者,應設定大
        門保全系統後,始得離開;如府內無同仁加班,值夜人員應於設
        定大門保全系統後,方可離開。
  (四)行政暨研考處每月彙製保全系統異常警報統計表,對管制時間內
        未設定保全系統或未解除設定前即行開啟門窗之異常警報,簽陳
        首長並於相關會議中報告。
  (五)識別磁卡持有人應由行政暨研考處登記列管,嚴禁交予非本府員
        工使用,離職時應列入移交。
  (六)識別卡如因遺失或損毀,應儘速通知管理人員,遺失者應自行負
        擔卡片重製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七)各處(局)讀卡機如無法正常使用,應儘速通知本府行政室管理
        人員。
  (八)管制時間內倘遇設定區域有異常警報或突發事件,值日人員應即
        通知保全人員及各局(室)安全管理人員,儘速到達辦公室,俾
        偕同檢查各辦公室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