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請人如不服本府之審核結果,應檢具可供重審之相關新事證,並
填具申復書送公所層轉本府提出申復。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核通過
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溯及至受理申復之月份,其申復經
公所或本府限期補件者,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復日
。
前項申請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者,仍得再行檢具相關新事證提出申
復,但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復案,公所對申復理由及檢附證件應先予審核,並簽註審核
意見,案經審定無申復人所陳述之具體事實者,應即敘明逕復不予
層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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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本府轉介就業服務措施,因此穩定就
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
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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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本府自立脫貧措施,因措施所增加之
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
,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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