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花蓮縣政府府社助字第1020149275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及第5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補助因第四點第一項所生之醫療費用,補助金額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補助全額。
  (二)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新臺幣(以
        下同)三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依前點第三款規定申請,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五萬元以上
        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四)同一事由已申請本府其他項目之醫療費用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四、本規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
    稱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中央健康保
    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
    療給付者,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
    前項補助項目,不包括:
  (一)義肢、義眼、義齒。
  (二)配鏡、鑲牙。
  (三)整容、整形。
  (四)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
  (五)指定藥品材料費。
  (六)掛號費。
  (七)因疾病及非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八)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
        費。
  (九)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欲申請第一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及高價藥品費)及材料
    費(特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附醫師開具之必要使用
    之證明文件;無法出具證明者,本府不予補助。
    申請人因第一項之事由住院,且因醫院之健保床滿床致須入住非健保
    床者,須出具該期間健保床滿床之證明,始得申請補助,每次至多補
    助三天之病房費用差額,並以補助雙人房為限。

五、申請應備表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
        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
        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
        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附)。
        3.全戶所得稅暨財產證明(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僅附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5.申請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所附之證明文件(非診斷書)
          需由主治醫師開具並有醫院負責人章及機構印信。
        6.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7.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如:委託書或切結書)。
  (二)申請人之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