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危險(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花蓮縣政府府社助字第 1020230989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第4點,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花蓮縣危險(村里、部落 )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
    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離島、山地村(里)、孤立地區:其交通靠船舶、飛機或主要出
        入交通幹道易因海象、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
        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
        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
        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
        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安全存
        量應以二日份之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四)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
        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本府應督導鄉(鎮、市)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
    人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府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及汽油、柴油等,視實際需要酌量
        購置或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
        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