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
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離島、山地村(里)、孤立地區:其交通靠船舶、飛機或主要出
入交通幹道易因海象、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
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
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
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
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安全存
量應以二日份之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四)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
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本府應督導鄉(鎮、市)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
人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府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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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及汽油、柴油等,視實際需要酌量
購置或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
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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