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花蓮縣政府府社福字第1040010345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6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依本作業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同時符合
    下列資格:
  (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實際居住於本縣或經本府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
        顧服務。
  (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基準。
  (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本府安置於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機構或
    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依第二項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
  (二)身心障礙者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
  (三)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前項費用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
        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
        倍者,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
        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
        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七)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六倍以上,或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
        上者,不予補助。
    前項補助,每月補助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二萬一千元為計算基準;
    住宿式照顧每月補助額度:重度以上補助上限為二萬一千元,中度補
    助上限為一萬六千八百元,輕度補助上限為一萬零五百元;日間照顧
    每月補助額度:重度以上補助上限為一萬二千六百元,中度補助上限
    為一萬零八十元,輕度補助上限為六千三百元;補助款由本府按季逕
    撥至第四點之安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