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館之經營事項如下: 一、典藏。 二、展覽。 三、教育訓練。 四、餐飲服務。 五、其他推廣服務。 前項展覽及餐飲服務必要時得委外經營。
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休館日期為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春節及換展期間。
門票票價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二十元。 二、半票新臺幣十元。 軍警學生及二十人以上一般團體得購買半票。 花蓮縣民、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十二歲以下兒童或身心障礙持有證明者 ,免費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