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石雕博物館經營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花蓮縣政府府文視字第 1030087056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館之經營事項如下:
  一、典藏。
  二、展覽。
  三、教育訓練。
  四、餐飲服務。
  五、其他推廣服務。
  前項展覽及餐飲服務必要時得委外經營。

  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休館日期為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春節及換展期間。

  門票票價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二十元。
  二、半票新臺幣十元。
  軍警學生及二十人以上一般團體得購買半票。
  花蓮縣民、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十二歲以下兒童或身心障礙持有證明者
  ,免費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