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補助各鄉鎮市公所暨民間團體辦理假日文化廣場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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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四、審查作業:
  (一)由文化局業務科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不符者,退請申請單位限期
        補正;其符合者,應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複審後送縣
        府核定。
  (二)審查小組由 3至 5人組成,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
  (三)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