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有耕地地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花蓮縣政府府地權字第 1040226922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及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
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而非屬前項耕地之農業用地,亦適用本辦法縣有耕地之規定。

縣有耕地地租每年於第二期稻穀收穫時一次繳納,其繳納開始日期由本府
按實際情形決定。
前項地租一律折繳代金。其折繳代金標準按繳納當年期行政院農糧署及本
縣各鄉(鎮、市)農會主要生產品市場之平均躉售價格計算,並參酌當年
期農作物收成情況及鄰近縣市折繳代金標準,由本府連同繳納日期一併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