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腦機房、地政資訊系統管理及安全防護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1點至第 3點、第 7點、附表一至附表九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地政處暨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所)電腦機房及地政資訊系統軟硬體設施之安全特訂定本標準
    作業程序。

二、地政處暨各所電腦機房之主機及週邊設備相關設施管理單位,分別為
    地政處地籍科,各所資訊課。

三、電腦機房及地政資訊系統軟硬體設施之管理維護:
  (一)電腦主機系統應設置於專用機房,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機房應裝設空調、除塵、除濕、煙火感應器、特殊防火設備、緊
        急照明等設備,並應定期檢視維修。
  (三)機房之空調設備應獨立設置二套以供備援,並定期保養之。
  (四)機房內嚴禁吸煙、進食及存放易燃物或未經核准之電器等。
  (五)機房應依系統廠商提供之溫、溼度標準調整空調設備,以維持系
        統正常運轉。
  (六)電腦機房應獨立供電,並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及發電機。
  (七)機房之管理應有工作日誌,註明設備使用狀況、故障、異常情況
        ,每日陳核。
  (八)非機房管理人員非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進入機房,進入應換穿拖
        鞋,並不得任意操作各項設備。
  (九)用戶端設備由使用人保管,如變更安裝位置及加裝週邊設備,應
        簽會管理單位評估可行性後,並簽請地政處處長或各所主任核定
        。
  (十)地政資訊系統,應訂定維護合約,並依合約要求維修公司定期及
        臨時性維修保養。
  (十一)用戶端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即通知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
          通知維修廠商維修,並紀錄維修情形;各所如遇重大故障,應
          即處理陳報主管並通知地政處。
  (十二)連接於不斷電設備之電腦專用插座,不得插接其他電器用品。

七、使用權限(密碼)管理及安全防護:
  (一)電腦使用之識別碼及資料使用權限由管理單位負責設定,並視需
        要適時更新;員工離職或異動時,應調整或刪除其使用權限確保
        系統安全。
  (二)各應用系統管理人員應熟知並利用系統軟體提供之安全控管功能
        ,透過應用系統設計,賦予各使用者不同使用權限之識別碼,以
        保護檔案資料之安全與機密。各單位員工及新進人員,應熟知本
        要點之各項規定,並確實執行。
  (三)檔案資料損毀或系統軟體損壞時,應通知維修廠商維修並紀錄維
        修情形。
  (四)地政處及各所電腦機房由主管機關及單位主管不定期稽核電腦設
        備及資訊檔案之使用、管理情形。
  (五)各主要應用系統之作業管理,應依各作業系統規範辦理。
  (六)為確保電腦資訊安全,用戶端使用者停止使用時須退出或鎖定作
        業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