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 7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地政處負責督導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每年二次,督導小組成員由地
    政處相關科(隊)人員組成;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簿,留供內政
    部查核。

七、有關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由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另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