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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 7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地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 7月 3日花蓮縣政府府地籍字第 0920074949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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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 6月27日花蓮縣政府95府地籍字第 09500974580號函修正發 布第 5點、第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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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 7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地政處負責督導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每年二次,督導小組成員由地 政處相關科(隊)人員組成;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簿,留供內政 部查核。
七、有關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由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另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