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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行庶字第 1030126541號函修正發布第 1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行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8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庶字第0980126548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2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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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行庶字第 1030126541號函修正發布第 14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除本府各單位主管使用之車輛及專案簽准 核可者外,應停放於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所指定之停車場存放, 不得在外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