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花蓮縣政府府行庶字第 1030126541號函修正發布第 1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除本府各單位主管使用之車輛及專案簽准
      核可者外,應停放於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所指定之停車場存放,
      不得在外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