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名詞解釋:
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
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
自治條例。」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治條例應
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後段規定:「自治法規由地方行
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
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
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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