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0190582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肆、名詞解釋:
    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
    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
    自治條例。」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治條例應
    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後段規定:「自治法規由地方行
    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
    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
    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
    或準則。」